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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西自治州文化旅游招商引资手册
Investment promotion manual
封顶后兑现40%;实现竣工经营兑现30%。
9、对世界 500 强或国内商贸行业前 10 强企业自主经营商贸类项目,从营业年度
起,连续 5 年由州、县市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-20% 奖补给
经营者,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、购买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。具体标准为:
年缴纳所得税100-200万元的,政府将地方分享部分的10%奖补给企业;超出200万
元的,将超出部分地方分享的20%奖补给企业。
11、鼓励励和吸引州外金融机构来我州设立分支机构,分支机构正式营业后,州
政府给予 100 元一次性奖励。同时,对分支机构的营业和办公场所建设用地按优价
出让,根据相关规定可免收州、县市有关规费。产业基金、财务公司、投资公司享受以
上同等优惠政策。
12、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(房地产项目除外),除政
策明确规定需上缴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外,州、县市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13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,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私募股权、改制上市、
发行企业债券、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渠道。
14、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成立“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中心”,明确专人专班,进驻州、
县市政务中心,实行“一窗受理”和“全程代办”服务。
16、实行企业“宁静日”制度。每月1日-20日为企业的“宁静日”,在此期间,除涉
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、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、偷税案件等执
法检查外,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。
17、实行“首次不罚”制度。对企业或个人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规行为,以帮助整
改为主,限期整改;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,原则上不予处罚。
18、按照“一级政府一级财政”的原则,州、县市政府(区管委会)分别设立招商引资
(发展开放型经济)奖补资金,专门用于招商引资奖补兑现,其中,州财政每年统筹安排
2000元。
招商引资手册 36

